高空作業車作業安全條例須知

高空作業車是乘載操作人員至高處進行作業之常用車輛機械,在國內被特定行業廣泛使用,其種類與形式多樣,除了可以在戶外、道路等作業場所自行移動,也能因應不同空間環境來改變升降狀態,主要應用於營造、建築、土木、倉儲、電機、電信、電力供應、廣告招牌等行業。

高空作業車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懸空作業設備,由於屬於高處作業,若使用方式不當,其危險性仍不下於其他機械設備,且高空作業車為動力引擎、車體底盤與舉升機構等組合而成,複雜構件的維修保養也不容易,因此機具缺陷、操作不慎等因素,亦可能導致嚴重的傷亡事故。

依法規定,勞工應有高空作業車相關訓練

根據勞動部統計分析結果,101年至112年重大職災案例中,共發生約40多件與高空作業車相關的致死案件,其中墜落占比高達76%,主要原因是勞工不熟悉高空作業車操作、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未落實作業計劃,以及未確實實施維修保養等因素所導致的重大職災。

為提供勞工操作高空作業車的安全性,防止不幸事故的發生,勞動部推動相關訓練制度,並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應指派已達成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作業車,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處以3-30萬元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2條之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條之9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4條第1項之6

雇主對勞工(高空作業車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應制定作業計畫,提前避免意外發生

除了提供合格的高空作業車,雇主也應於作業前派員前往現場勘查,辨識可能的危害與作業過程中的潛在危險,並訂定作業計畫,進行安全管理,實施風險評估,採取降低風險之方策以供作業人員使用,提升高空作業車之作業安全,降低職災的發生。

作業計劃書的內容應包含完整的安全管理對策,如選派符合資格的操作員、事前對環境實施風險評估、選用適當之車型進行作業、災害預防對策與緊急應變措施、實際作業管制等,並指派專人指揮監督人員依計畫進行作業。作業計劃書之擬定並無制式規範,雇主可參考下列內容制定檢查表單:

 

  1. 作業內容及作業範圍

  2. 高空作業車之選用

  3. 操作人員具備資格

  4. 作業內容及操作流程

  5. 安全管理措施

  6. 作業前檢查紀錄表

  7. 設置監視指揮人員

  8. 危害與預防對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1條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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